将燃煤锅炉改造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燃煤锅炉改造的总体要求
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2号),燃煤锅炉不宜改烧燃气、燃油或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
二、燃煤锅炉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要求
1、改造要求
燃煤锅炉燃料改为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如加装燃烧器喷生物质颗料料,层燃改室燃的须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5.3条相关规定执行,加装燃烧器应严格执行总局风险警示中的有关选配、使用、调试、改造、修理的要求;层燃方式不变,锅炉受压部件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计算和节能审查情况认定。
2、节能审查和能效测试
锅炉燃料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其燃料特性改变,锅炉设计文件应由原鉴定机构对相关的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并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三十条规定执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方式要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3、锅炉改造产品铭牌更换
锅炉改造后,应增加相应产品铭牌,铭牌由改造单位制作、标记,并经监督检验机构确认。
4、污染防治措施
燃煤锅炉改造成型生物质后,虽然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但仍要配备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
三、燃煤锅炉改造为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流程
1、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与具备锅炉改造资质的单位签订锅炉改造合同;
2、由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所委托实施改造的锅炉改造单位到市质监局办理锅炉改造开工告知手续;
3、锅炉改造单位开工后到特检院分院申报安装监督检验;
4、改造完成后经特检院分院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5、改造完成后需经有资质单位对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6、锅炉使用单位凭锅炉检验报告和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市质监局许可窗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